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实施者通常为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种单位的员工。
然而,作为一种非
法人的集合体,
合伙企业中的所有
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在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时,也可成为该罪行的潜在责任方。这首先源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控制和拥有的合伙企业资金,相关负责人对于这些资金具有严格的保管以及合理应用的职责。任何未经许可的挪用行为,皆可能构成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