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
量刑问题时,法官需依据涉案人员的行为表现及
犯罪事实等多方面因素做出相应评断,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
判刑作出调整和变动。而针对
职务侵占罪的审判而言,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便是
犯罪分子侵占财产的金额规模。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若侵占财物的数额相对较小,不足六万元人民币;
2.如有
主动投案自首并表现出悔过之意者;
3.已获得受害方的谅解且愿意承担相关
赔偿义务;
4.已经主动退还所有侵占所得。
《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