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
刑事司法手段,以确保
犯罪嫌疑人能够在遵守法律规定且不会逃脱刑事调查、
起诉及审判的前提之下,不必在
羁押场所等待审讯。关于异地取保候审的权限问题,其决策往往取决于特定个案的具体情节及其涉案人员的具体状况。倘若该名涉案人员拥有稳定的居所、职业或具备可靠的
担保人,即便身处他乡,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
然而,这一决定权最终仍归属于负责办理此案的相关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