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大陆相关法律规定,逃避应缴税款达到较高额度且占据其应纳税总额比例超过百分之十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同时需要支付相应
罚金;若涉及
逃税额巨大且其占据应纳税总额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三十之上,则可能会受到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刑的惩罚。若经税务机构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能够如期补缴应纳税款及
滞纳金,且已经接受了相应的
行政处罚,那么将不会再对其进行
刑事追责,但需注意的是,倘若在过去五年间曾经因逃避缴纳税款而遭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构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则不在此限。
此外,税务、海关、银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
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构成
共同犯罪的,应当从严惩处。同样地,如果在税务机构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能够如期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且已经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那么也将不会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责,但需注意的是,倘若在过去五年间曾经因逃避缴纳税款而遭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构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则不在此限。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