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会计和审计领域至关重要的依据,原始凭证以其翔实可靠的记录和证明了各式各样的经济业务真实地发生展现在我们眼前。原始凭证种类众多,可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在本文中将对其主要
类别做简要介绍。
首先,从来源差异上可将原始凭证划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大类。前者主要是通过向外部单位获取相关凭证信息,如购买物品时收取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外单位款项时收到的收据以及员工外出办事所获得的凭证等。
至于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内部人员自行设定并实施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原始数据文件,如领料单、限额领料单、产品入库单、产品出库单、借款单、
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折旧计算表等。
其次,根据凭证生成环节中的填报手续及其包含的具体内容又能把它们区分开来。原始凭证大致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以及汇总凭证三种。
其中,一次凭证囊括了现金收据、银行结算凭证、发料单、领料单以及发货票等;而累计凭证则如我们常说的限额领料单;汇总原始凭证则包括发料汇总表、
工资结算汇总表等等。接着,进一步参照凭证形式的不同亦可以将其分为通用凭证与专用凭证这两种。通用凭证,即由正规政府机构如税务机关或人民银行等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收据等;而专用凭证则涉及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折旧计算表、工资费用分配表等多种形式。
再者,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多样性,我们可以将原始凭证划分为款项收付业务凭证、出入库业务凭证、成本费用凭证、购销业务凭证、固定资产业务凭证以及转账业务凭证等等。
此外,常用的原始凭证还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各种收据、工资表、付款单、收款收据、成本核算资料、实物发放资料、资产被盗警报资料以及法院
裁定书等。这些原始凭证都是基于企业自身需要适时制定出来,用以记录和证实各类经济业务真正地发生及其完成状况。
《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