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涉案者所
拖欠的
信用卡款项规模多大,他们都有可能面临
诉讼的威胁。通常情况下,若涉案者能够按时履行
债务,适时地支付与之相关的利息,那么他们受到诉讼的可能性便较小。
然而,倘若涉案者明知道自己的还款能力有限,却依然过量透支,甚至在
无力偿还之后仍旧肆无忌惮地把这些资金浪费在无关紧要之处,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因为怀着
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恶意透支,进而被怀疑犯有
信用卡诈骗罪。而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涉案者将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要承担至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所谓“恶意透支”,就是指持卡者以非法占有所为目的,超越了规定的可透支限额或是期限,
透支信用卡,而在发卡银行进行催讨后未能如期偿还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金额均为公安部门
立案时尚未归还给发卡行的实际透支本金,其中并不包含利息、罚息、
滞纳金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因此,当涉案者归还或支付的金额被审计出来时,应当被视为他们实际归还给发卡行的本金。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应该被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诈骗罪,除非有确凿的
证据表明持卡者并不具备这样的意图:
1、明知还款能力不足,却依然大量透支,致使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
2、在使用
虚假信用状况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导致无法偿还的;
3、在透支之后采取
逃逸、更改联络方式等手段,躲避银行的追索的;
4、通过抽走、转移资金,藏匿资产,以此来规避偿还责任的;
5、利用透支所得的资金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拒绝偿还占用资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