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计算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了区别化的规定:被判处
终生监禁或
死刑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将永远丧失此项权益,因此无需考虑
刑罚期限的计算问题;而对于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
附加刑的刑期则是从有期徒刑或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若在执行过程中获得
假释,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假释之日起重新计算;
至于附加于
管制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则是与管制刑同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