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消费者协会接收到关于商品及服务质量的投诉案件时,其有权
委派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并且该鉴定人员需尽到告知鉴定结果所应负之责任。在众多涉及商品与服务质量的投诉案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往往会对同一问题持有不同观点,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若自行开展鉴定工作,将会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如何选取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人员便成为一大难点;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境下,鉴定机构并不愿意接受个体消费者的委托请求;
最后,即使消费者能够承担相应的
鉴定费用,但仍然存在着大量情况下鉴定费用过高的困境。因此,在遇到以上种种困境之时,消费者协会在接到相关投诉之后,可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派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同时要求鉴定人员尽快提供鉴定结果,以此作为解决
纠纷的重要依据。一旦鉴定人员接受了消费者协会的委托,他们必须立即展开鉴定工作,并将最终的鉴定结果通知消费者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
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
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