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人员遭受汽车撞击事件,若
肇事方无偿还能力且所驾车辆购买了保险,首先,应由所承保
机动车的强制性保险人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赔偿义务;若尚有未足额赔偿的情况,则由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公司中所承保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契约的条款,全额履行
赔偿责任;倘若依然存在赔偿不足且该车辆并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那么责任将落在
侵权方身上,由其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简言之,所有涉及交通事故的事宜都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无论肇事方有无能力赔偿。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依据汽车第三者责任的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处理此事;若仍存在任何欠缺部分,应依照特定
法规履行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