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所实施的取保候审制度中,理论上来讲,
当事人若获得了相应许可,便可选择赴往南平市进行活动。
然而,他们仍需严格遵循相关的
取保候审规定,例如必须定期向司法机构报告个人行踪以及不得擅
自离开发誓居住地等。倘若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确实需要离开发誓居住地,那么依照惯例,其必须事先征得执行机构的批准方能成行。不过,最终决定权仍掌握在本地公安部门或法院,且具体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