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侵犯他人
商标权的行为发生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立即叫停
侵权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具体而言,需没收、销毁全部
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制造侵权商品及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工具;若涉及的
违法经营额达到或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则可处以
非法经营总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如果没有实际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未达五万元人民币,则可处以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于在过去五年中曾实施过两次以上
商标侵权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应给予更严厉的
处罚。
此外,如果销售方并不知晓所售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但能够证明该商品系其合法取得且能明确说明提供者身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将责令其停止销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
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