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斗殴事件的
诉讼程序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往往是依据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例如
犯罪嫌疑人的真心反省和懊悔之情,其所引发的社会潜在风险,以及案件本身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等等。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被告人提交的“谅解书”仅可作为其积极
赔偿损失并赢得了
受害人谅解的有力证明文件,有助于(而非决定性)申请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最终,法院或公安机构将根据案情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批准该项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