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
寻衅滋事罪须具备以下要素:任意地对他人进行肢体攻击;对他人进行追逐、拦阻、
侮辱性或威胁性的言语;
非法侵占、占用
公共财产和
私人财产;在公共场合无理取闹、喧哗、挑衅,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然而,仅仅因为争吵声较大并不能直接被视为符合以上任何一种行为,因此,仅凭这一点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全面考虑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是否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实质性的破坏等多方面因素。若争吵行为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
构成要件,则该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