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之明文规定,对于因实施
绑架犯罪导致
被绑架人身亡或亲手杀害被绑架者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
情节严重的
绑架罪进行惩治,且原则上须依法适用极刑,同时收缴其个人全部财产。这无疑构成了我国刑法条例中极为罕见的绝对确定性
法定刑保障条款。因此,无论是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者死亡,还是在整个绑架过程中亲手杀害被绑架者,均仅能被视为绑架罪的恶劣情形;而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在实施绑架致
人死亡的情况下,仅需对其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特定
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