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时,由于4S店私自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拆卸分解,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根据相关规定拒绝按照全损标准给予赔付。理由在于,在事故车辆经过拆卸分解之后,其残值已经无法辨识,故而只能依照车辆受到损害的实际价格进行赔付。针对车辆全部损失的状况,大致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是实际全损,即指车辆由于损坏严重,以致于整车已经无法修复;
二是推定全损,这意味着尽管车辆尚有修复可能,但是修复所需的费用已经达到了或者超出了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此时修复工作便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与必要性,因此可以被视为全损处理。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