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特定案件的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以文书传达或电讯通知等方式,敦促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被告人
家属赴预先设定的场所,接受相关
司法部门的问询。收到此类通知后,被告应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按照预定的时间节点及地点积极前往配合调查,不得有任何延误或抵触行为。此举旨在维护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转,以及对取保候审人员权益的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