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乃
司法机关根据调解程序作出,以确认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自调解书送达并经过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确认之后,其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如有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签署确认前便表达出对该调解书内容的异议,且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那么调解书将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调解书的送达方式必须为直接送达,若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则应被视为调解未能成功,调解书亦失去其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审判并做出相应的判决。因此,调解书的送达方式不得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这将违反调解过程中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
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
申请再审。经人
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