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存在两种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即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根据累积利润总额是否为整数来决定是否进行季度预缴以及年末汇缴,并遵循“多退少补”原则。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季度应纳所得税等于第1季度至第4季度的利润总和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
2、核定征收方式。此种方式主要依据开票额度进行计算,当前我国建筑业企业普遍采用的是收入额乘以9%作为
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25%的税率得出最终的应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