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适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对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适用空间;同样地,对于那些尽管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是若实施取保候审则并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风险的案件,亦可采用此种方式。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必须确保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后续的侦查、
起诉或审判工作造成阻碍,同时也不能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
其次,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
羁押的状况,那么他们也可以
申请取保候审;
再次,如果女性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孕期或者正为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进行母乳喂养,那么她们也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最后,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并且羁押并无必要,那么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取保候审的条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