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强奸罪的确立判定,通常涉及如下几大关键因素: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性质,这意味着两名或者多名
行为人均参与实施了强奸行为;
其次,
犯罪行为同样具备共同属性,具体而言即是说各个
共犯者均在
共同犯罪意图的主导下,执行了强奸犯罪行为;
最后,
犯罪结果也需呈现出共同特征,即所有共犯者的行为共同促成了同一犯罪后果的产生。在对共同强奸罪进行认定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各个共犯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意图,以及他们的行为是否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