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后的工作流程中,一般而言不会立即实施人员捉捕行动,制裁手段往往仅限于
传唤或
拘传这两种方式。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具体操作过程可概述为以下两点:
首先,传唤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与规范,要求
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刻、特定场所抵达案发地进行询问的合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那些无需被
逮捕或
拘留的
涉嫌犯罪者,司法机关有权将其传唤至指定的地点或其居住场所、所在机构等进行审讯,但在此之前须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以示正当性;
其次,当公安部门交付
传唤证时,即代表此案件已正式立案调查,传唤证作为公安机关开具的详细律证,旨在详尽查明案情并传唤那些无需面临逮捕或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让他们在约定时间与地点前往公安机关接受深入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