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法院在送达
传票的同时,只会附上
起诉状副本以及传票和
举证责任通知书。关于
证据部分,法院有权在正式开庭之前安排原被告双方交换所持有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开始前,被告方或其
代理人有权复印原告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
复印件,而主审法官或书记员则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这些资料。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必须现场将证据原件展示出来,让被告有机会进行查看与质证。关于
举证期限的问题,这可以在
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且经过人
民法院的批准之后生效。如果人民法院决定指定举证期限的话,那么对于第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说,这个期限不能低于15天;而对于当事人提供
新证据的第
二审案件来说,这个期限也不能低于10天。
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能超过15天;而对于小额
诉讼案件而言,举证期限通常不允许超过7天。当举证期限结束以后,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补正,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重新赋予当事人一段举证期限,而且这段期限并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
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