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
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方有可能牵涉到其他的案件之中。
然而,是否能够对这些新案件进行单独处理,这主要取决于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一般来说,若新的案件与原先的案件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不会对原案件的审理产生任何不良影响,那么就有可能将其作为独立的案件来处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因为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能自动地保障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方享有
另案处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