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争议的
诉讼案件中,审判权通常由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来行使。而在确定保险合同的
管辖法院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首先,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其审理权限主要归属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即被保事项)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当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者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时,我们也可考虑将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相关人民法院纳入审理范围。
其次,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人的生命与健康无法被视为实质性的保险标的物,因此,此类保险合同的审理权限应以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