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保险合同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仅支付直接损失,包括因事故导致的物品或资产的实际价值损失。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若产生的贬值效应不另行衡量,亦不纳入
保险理赔范畴。若
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对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无误后,将终止其理赔责任;若涉及双方共同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在完成现场查勘后,将负责理赔事宜,但最高理赔金额约为总损失的70%左右;若肇事方
逃逸,鉴于存在第三方责任因素,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约70%的理赔责任;若您作为全责方,保险公司将全额
赔偿您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
人损害,损失超出各
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
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
侵权人行使
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