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案件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众多法定手续中,
换押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已被
羁押的罪犯所涉及的换押事宜。换押证的主要功能在于,以法定形式证实罪犯的移送状况,从而确保在法律层面上,已被羁押的罪犯不再归属原办理单位的
管辖范畴。在开具换押证这个环节中,我们需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手续要求。
然而,对于取保候审这一特殊情形而言,换押证并不适用。取保候审,顾名思义,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
司法机关依法决定对其实施暂缓
拘留或
逮捕措施,并通过
保证其随时听候
传唤的方式,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取保候审的初衷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人身自由权,故无需使用换押证,以便于避免因换押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限制与束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