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个人在获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租赁等各项收入时,若每次所获收益未超过四千元人民币,则可从总金额中减去八百元作为必要的税前扣除项;但若每次收入已经超过四千元人民币,那么应当再从总收入中减去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剩余的部分才是
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各类型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劳务报酬所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制度,其适用的税率值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