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债务,如有涉及到任何一方事先没有得到告知的情形,在此类情况下,并非由
债务人另行提供
证据,而是应当由作为
债权人的一方承担
举证责任。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债权人试图就一方在婚前所产生的
个人债务向其配偶进行追偿,那么法院对于此类
诉讼请求通常会裁定予以驳回。但是,假如债权人能够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婚前所负之债已经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之上,这时则应另当别论。
至于夫妻之间的
债务问题,如有一方对另外一方在事先毫不知情,以下几种途径可能有助于其进行相关的举证工作:
首先,可以请求债权人出庭作证,证明
债务发生之际,配偶不知晓具体事宜,同时,双方对于这笔债务的性质曾明确约定为由一方独自承担的个人债务。接下来,还可以考虑证明这笔债务并非用于维系和发展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可能,即这笔债务乃是在婚前或者婚后由于
遗嘱或者
赡养遗赠协议方面的原因,单一方
继承所得的债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
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