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
受贿罪确实具有
追诉期限。该条款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
犯罪的
追诉时效期限主要取决于
罪名所涉及的法定最高刑。针对
贪污受贿等重罪,由于其法定最高刑可能为无期
徒刑甚至是
死刑,故此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设定为二十年整。这意味着若受贿罪案发时间距今超过二十年而未得到法律追究的话,原则上将不再进行任何追诉活动。
然而倘若二十年后仍然认为有充足的
证据维护法律尊严、肃清社会风气,则必须上报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另一方面,如若
犯罪嫌疑人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司法调查或者审判过程;抑或
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控告,但相应职能部门未能对事件予以
立案处理,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在追诉期限的制约之内。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