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若涉及到
偷税漏税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者,在税务机关向其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之后,能够及时履行应纳税款及缴纳
滞纳金义务且已经接受过行政处分的情形下,则不应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
然而,倘若该员在过去五年间曾因逃避缴纳税款而遭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了两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则不在此限。
另外,对于那些呃检测涉嫌犯有
逃税罪行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会被
处罚相应
罚金;如果涉及金额巨大且占据应当纳税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那么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需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