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特意允许了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执
行权限。也就是说,无论是被指控的
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在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后,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是有权利离开其居住地的,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并且
保证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以便配合
司法程序的进行。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实施并不仅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户籍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内。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