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章未加盖于所载文本之上,是否仍能视为有效的问题,虽然公章作为企业主权与权威的凭证,具有深厚的
法律效力,然而,仅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却可能被居心叵测之人加以利用,从而导致不必要的
纠纷与
经济损失。
在此情况下,我们务必严肃对待公章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构建,严格控制加盖
公司印章的相关事项,确保企业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字迹后来填写在公章上方的情况,其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方是否予以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公章之所以需要慎重使用,不仅因为它代表着盖章方的诸多权益,更因为其效力强大,即使加盖在无实际内容的白纸上,也足以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签名者应当清楚,公章的正确用法仅仅在于已经存在明确内容的文本下方签署,以此来表示对翻译内容的认同与确认。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
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