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必须无条件地全部偿还其所欠
债务,或者亲自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异议声明。假如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未对此项支付令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亦或是未作出相应的履行行为,那么债权方有权据此向人民法院
递交执行申请。当人民法院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异议之后,经过严格的审查,若发现异议成立,则应依法裁定终止督促程序,同时支付令也将自动失去
法律效力。如果支付令失效,则将进入到正式的
诉讼程序中,除非是申请支付令的一方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
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
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