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能被视为对罪犯的判决在外执行。实际上,这只是
刑事司法程序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允许涉案人员在提供适当的
担保或是交纳了所需金额的
保证金后,可以享有暂时性的人身自由,从而确保他们在特定期限之内不会试图逃避
司法机关的调查、指控或者审判。但是,取保候审与正式的
刑罚执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后者包含了
拘役、
有期徒刑等多种形式,这些刑罚都需要在特定的监狱或指定场所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