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若此类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影响,则应予以
立案调查:
首先,应当是无端伤害他人,且
情节严重的;
其次,应当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
再者,应当是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的;
最后,应当是在公共场所挑起纷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倘若
行为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时还会被课以
罚金。针对“闯入政府
寻衅滋事”的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
立案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并且闯入政府的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其寻衅滋事行为的恶劣程度,从而导致社会秩序遭受破坏,那么便可以依照该法律条款进行立案处理。
然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立案标准,或者并未对社会秩序产生破坏,那么就有可能无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