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在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流水达六百万人民币时,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且可能会被处以
罚金。
然而,当
行为人知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协助服务,满足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便会被认定为属于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所定义的“
情节严重”范畴:
首先,行为人为三名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服务;
其次,行为人在支付结算环节中涉及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
再次,行为人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行为人在
违法所得方面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
行政处罚,那么他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同时,如果被协助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也会被视为“情节严重”。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节严重”的情况需要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