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件涉及到轻微伤害的情况,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轻微伤害是指牙齿脱落或出现严重缺失,牙槽骨发生骨折现象,或者存在超过两颗牙齿松动,或者三度松动达到一颗以上的情形;此外,口内组织和器官遭受损伤,对说话、咀嚼或吞咽功能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涎腺亦受到损害并伴有功能障碍等情况,均被界定为轻度
人身伤害。此类事件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鉴定人员负责听取初审人员的意见,审核相关鉴定资料,并签署关于
案件受理与否的明确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任在《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上签署权威的意见,以决定是否接收案件,包括案件的时限、鉴定项目、鉴定人员及其职责、承办人员以及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