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争及其他军事行动,或者其他形式的社会动荡和混乱状况。
2.涉及核能物质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问题。
3.
被保险人、房屋所有者、实际使用者、租借方、受委托人及其
家属的
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4.保险标的物由于设计失误、原材料质量问题、生产工艺不当等内在缺陷,以及自然损耗而引发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5.保险标的物在正常维护保养和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6.由地震引起的各类损失。
7.由于政府行为导致的任何形式的损失。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不符合保险责任范畴的损失和费用。
《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
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