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设立任何
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股东人数需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即不得超过50名,包括
公司设立时的初始股东以及后来因资本增加、
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因素而新加入的股东。
其次,所有股东应就
公司章程的内容达成共识,这既体现了
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特殊性要求,同时也是全体股东在充分协商、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共同做出决定的成果。
第三,公司应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并建立起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所需的完备组织结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等级化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稳定发展。
最后,公司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
保证其日常运营的顺利进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
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中确定的
出资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
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