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地区,对
危险驾驶罪的
立案标准,通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参照执行的。这一
刑事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
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是在行驶过程中进行追逐竞赛,且
情节严重的情况。
至于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依据吉林省当地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来进行确定。举例来说,如果驾驶员体内的血液
酒精含量超出了法定的上限,或者是因为其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等情况,那么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导致
立案调查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