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
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条件的案件,通常应在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执结;而针对非诉
执行案件,则一般要求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执结工作。
然而,中止执行的时间亦应包括在内进行扣除。若遇特殊情形确需延长
执行期限者,必须报请我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方可实施。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请求,务必在期限截止前五日以前提出。
如若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更高级别的人
民法院提起
执行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让原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执行,也可决定由本法院自行执行或指定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相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
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