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关于
机动车在
非机动车闯红灯情况下是否应负
赔偿责任这一议题中,我们必须承认无论何种类型的车辆,包括行人在内,在所有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上均不得违反
交通规则闯红灯。尽管需要具体考量与何种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但通常而言若与非机动车相撞,便属于全责;反之若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则划分责任比例为五五开。当然,如果存在其他
违法行为,例如电动车占比达到百分之七十而机动车占比百分之三十等情形,机动车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罪状就可能转变为“安全驾驶缺失”以及“未能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等。
至于路口有无摄像监控、有无第三方目击
证人等因素,将成为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在此情况下,如果缺乏监控录像或无其他第三方证人为事件提供相关证词,便无法确认闯红灯行为确实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绿灯亮起时,尚未进入路口的车辆必须在已经进入路口并正开始行驶的其它车辆完成通过过程之后,方可进行通行。换言之,即便绿灯亮起也是具备条件才能行驶的。在人行横道或路口遇到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们缓慢前行通过的情况下,被绿灯允许通行的
机动车辆亦应等待上述人员完全通过后,方可启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