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在我国现行
刑法体系中被视为一种极为严重的
经济犯罪类型,其主要所指向的是那些身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因
滥用职权而私自将所属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是借贷给第三方。若此类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亦或是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偿还,那么相关
责任人将会面临严厉的
刑事制裁。这种
违法行为不仅对所在单位的
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害,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