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
勒索罪的数额累积认定过程中,通常需要将众多次敲诈行为或是某一段时期内的敲诈总额加以合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如若
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产,且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特定标准即“金额重大”或者是进行过重复多次的敲诈行为,那么便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中,此处所述的关于“金额重大”的界定,一般会由各地区的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进行详细规定,普遍而言,多数在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以上;而“多次”的定义,则意味着在两年之内实施了至少三次的敲诈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倘若
犯罪分子在一个较短的时间段内实施了多次敲诈行为,无论每次所得金额大小如何,只需达到上述提到的任意一项条件,都有可能导致这些行为被视为数额积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