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均可能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处罚,且已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侦查期间的相应延长,然而仍不能在既定期限内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此时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再次酌情延长
侦查期限两个月。这意味着,倘若侦查机构在上述延长的期限之内成功完成侦查工作,便能依据法律程序将相关
案件移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环节,随后有可能向人
民法院提交
公诉材料,以便进行审理判决。
如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有罪,则犯罪嫌疑人将被依法送往监狱执行刑期。若侦查机构在延长的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工作,还可再次提出申请延长侦查期限,直至侦查任务圆满结束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
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