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过程中将犬只
撞死并随后逃离现场的行为,究竟能否构成
肇事逃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倘若
被撞击到的犬只是无主的流浪犬种,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
犯罪的定义;反之,如果被撞击到的犬只存在明确的管理者或所有者,那么驾驶员在将其撞死后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便可视为肇事逃逸。所谓“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