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负责执行与监管。在此过程中,各相关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且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必须确保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