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款,无疑是对自身
犯罪行为的一种反省与悔过表现,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
司法部门以及最终判决机构在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方面的决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中,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如
犯罪情节严重与否,对社会所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是否存在继续
犯罪的风险等等。因此,关于积极退赃是否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情愿更加快速地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问题,必须结合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且综合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