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财物侵占罪这一类罪行的司法
管辖权限,往往是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公安机关被赋予了对各类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职责,其中就包括对
犯罪事实的深入调查以及对相关
证据的全面搜集。一旦发现存在财物侵占的
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便有权对此展开
立案侦查,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
刑事强制措施。若经查证,该侵占行为已构成
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
公诉请求,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代表,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