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批准予以
逮捕的情况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凿的
证据证实下,如果该人所触犯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
犯罪,或者他/她应该承担的
刑事责任无法通过
司法程序进行追究,那么就会出现这种情形而不予采取逮捕措施。其次是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某人确实实施了
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无法对其进行逮捕。
最后一点则是即使存在
犯罪事实,但是如果
司法部门判断没有必要对其执行逮捕,这也是一个合理的原因。根据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当出现以下各类情况时,将不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包括需撤销其犯罪案件、停止
起诉、暂停审理、
宣判无罪等步骤:第一种情况,某项
违法行为程度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而不被视为严
重犯罪;第二种情况,经过法定期限后,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
追诉时效;第三种情况,由国家特赦令免除了
当事人应该承受的
刑罚;第四种情况,根据我国
刑法,若某项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而
受害人并未提出
申诉或撤回申诉请求;第五种情况,
犯罪嫌疑人事发后死亡或被告人已经死去;第六种情况,其他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